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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系统建设要求

发布日期:2016-02-14 19:55:42 点击:

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系统建设要求

  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系统由门检场地、检测车间、检测设备、计算机联网系统、计算机机房组成。为了达到《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的要求,充分实现客运安全性检测功能,结合“经济、实用、适应性强”的原则,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检测系统的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汽车客运站门检站场地、车间布置要求

      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的基建部分在满足车辆检测、设备要求的功能下,可采用固定的框架结构,也可用钢架、彩钢等结构,应与客运站的整体建筑与布局相结合,协调一致。

     门检厂房:长度>23米;净宽>6米;高度>5.5米;门高>4.5米;门宽>4.5米。

     厂房进出口距垂直障碍物的距离不低于20米。

    基建中应注意事项:

 (1)电线电缆通过的电缆沟、电缆井,应注意防潮、防水、防火、防鼠害、防电磁干扰,并有良好的接地、避雷设施。阳光对点阵屏、显示器、灯光仪、光电开关等设备有直接照射,干扰检测时,要采取遮阳措施。

    (2)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车间地面应采用高标号水泥地面或水磨石地面,厚度均不小于200mm,地基夯实,地面平整(不平度小于1mm/m*m),纵向坡度小于1%;制动台前后的车行道应各有二条粗糙地面,以增加车轮与地面的附着力;车间厂房房顶、门窗不得漏雨渗水,地沟、地下室、设备基坑不得渗水、进水;车间内不要安装洗脸池、水槽等用水装置;控制室应安装保暖设施。

     (3)在外观底盘检测的地沟及废气排放较严重的地方,应考虑废气对车间、员工的影响,加装通风换气装置。          (4)在车间内张贴醒目的工位标志、指示信号、地面引车线等车辆检测标志,悬挂检测工艺流程、岗位责任制、计量检定证书等标志牌。同时车间内应配置一定数量、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以防火灾。站内废气、废油的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

二、检测车间的工位布置

     检测工艺流程与检测项目流程:进口→轴重、制动→外检→灯光→侧滑→出口。

     车辆驶到车间进口处,计算机操作员录入车牌号、车类,检测员根据点阵屏上的计算机提示进行检测,先检测轴重、制动项目,然后在外检地沟、底盘间隙台检测外观底盘项目,底盘检测结束后,车辆行至灯光仪停车线处做灯光检测,完成灯光的检测后进入侧滑台,最后驶出车间出口。检测时间控制在五至六分钟。

三、检测设备、仪器选择的要求

      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系统配备制动检验台、侧滑检测台(双板)、前照灯检测仪(全自动,远、近光)、底盘间隙检测仪(双板)、LED显示屏等检测仪器设备及计算机控制设备,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一)检测仪器设备技术要求

       1、检测仪器设备应通过产品型式认定,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进口检测设备参照执行。

      2、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应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规程和检测用标准要求的测量范围、分辨力、准确度等级或允许误差,满足相应仪器设备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要求。

      制动检验台性能满足GB/T13564-2005《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和JJG906-96《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要求。

     侧滑检测台性能满足JT/T507-2004《汽车侧滑检验台》和JJG 908 《滑板式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要求。        

     前照灯检测仪性能满足JT/T 508-2004《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和JJG745-91《汽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要求。

     底盘间隙检测仪设备性能要求:

    (1)仪器应有清晰的铭牌,标明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和额定载荷。

   (2)滑板移动应平稳、匀速,没有明显的阻滞、晃动、异响和时快时慢的现象。沿车辆行驶方向,滑板不应有明显的间隙。车辆通过滑板时,不应有压翘、异响发生。

   (3)底盘间隙台的最大载荷应大于被测车辆轮重的150%以上。

   (4)滑板移动量不少于±30mm。

   (5)滑板移动速度不低于60-80mm/s。

   (6)滑板最大移动力不低于20KN。

   (7)滑板的往返移动应自动换向,连续进行的。

     3、检测仪器设备应与被检测客运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相适应。

    4、检测仪器设备应能进行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应具备计算机联网受控检测功能的仪器设备。

    (二)计算机联网系统的技术要求

       安全门检站联网系统应界面良好、使用方便、运行稳定、性能可靠、检测范围及精度均符合国家标准;联网系统应具有:检测调度、项目测试、系统标定、数据存储、数据搜集、信息传输管理、数据查询和统计打印等功能。

      1、控制系统应具有车辆信息的登录、规定项目与参数的受控自动检测、检测数据的自动传输与存档、检测报告与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指定信息的查询等功能,所有记录(包括报告和报表)格式及内容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2、控制系统配置的计算机等硬件和操作系统等软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控制系统应建立适用检测车型数据库和适用检测标准项目、参数限值数据库,并符合相关委托检测行业管理的要求。

    4、 控制系统不应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测量结果数据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符合有关标准。

    5、应具有人工检验项目和未能联网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结果的人工录入功能(IC卡或其它方式)。

    6、应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及操作日志。

    7、计算机控制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JT/T 47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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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  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安全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第七条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

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模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

第十七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

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入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二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附件:

 1.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2.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流程图

 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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