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
一、范围
本条件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业户、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摩托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维修业户)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从事汽车和摩托车维修的维修业户及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业户和检测站开业核准和管理的依据。
从事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修理的业户可参照汽车专项修理业户的开业条件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1、汽车整车维修业户: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业户。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业户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业户。
2、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潢(蓬布、座垫及内装饰)、汽车玻璃安装、减震器修理、汽车音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3、摩托车维修业户: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及摩托车小修的业户。
4、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行为,对机动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验)评价工作并提供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6、小型车: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7、大、中型客车: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8、大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第一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业户(一、二类)
1 人员
1.1 业户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检测、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1.2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下表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基本要求 | ||
一类 | 二类 | |||
业户管理 负责人 | 1 | 1 | 1、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2、具备业户经营、管理能力。 | |
技术负责人 | 2 | 1 | 1、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和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术等级; 2、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标准。 | |
质量检验员 | 3(其中至少1名总检) | 2 | 1、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标准; 2、总检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术等级,其他检验员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等级。 | |
检测员 | 2 |
| 1、熟悉所在工位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 2、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能独立进行一般数据处理工作; 3、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 |
业务人员 | 2 | 1 | 1、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 2、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 |
价格核算人员 | 1 | 1 | 1、熟悉工时定额标准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法规; 2、取得《会计证》。 | |
主 要 维 修 工 种 | 机修工 | 6 | 4 | 1、熟悉汽车大修标准、工艺规程及一般零件的修复方法;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等级。 |
电 工 | 3 | 2 | 1、掌握汽车电器、电子空调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以及拆装、故障检测与排除的技术;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等级。 | |
钣金工 | 3 | 2 | 1、熟练掌握机械制图,熟悉钣金制作工艺;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等级。 | |
油漆工 | 2 | 2 | 1、掌握汽车维修漆工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各种漆料施工工艺要求和质量检验标准,熟练进行漆工作业;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等级。 |
2 组织管理
2.1 经营管理
2.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
2.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等制度。
2.1.3 对维修配件、客户信息、维修档案等实行计算机管理,并能与行业主管部门实现数据传输。
2.2 质量管理
2.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2.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2.2.3 应建立健全的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2.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维修工时、材料清单等。
3 安全生产
3.1 业户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3.2 业户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3.4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要求。
4 环境保护
4.1 业户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4.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4.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4.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排气收集净化装置。
5 设施
5.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5.1.1 业户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40m2 ,二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20m2。
5.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主要零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2 停车场
5.2.1 业户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200 m2,二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150 m2。
5.2.2 业户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5.2.3 停车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明显的区域界定标志。
5.3 生产厂房
5.3.1 生产厂房场地应平整坚实,面积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800 m2,二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200 m2。
5.3.2 租赁的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 设备
6.1 业户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确保其量程的准确性。
6.2 业户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主要检测设备。
6.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6.4 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形式认定,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6.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6.3和6.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1 | 钻床 |
2 | |
3 | 气焊设备 |
4 | 压力机 |
5 | 空气压缩机 |
6 | 充电机 |
表2 专用设备
,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大中型 客车 | 大型 货车 | 小型 车 | 备 注 |
1 | 换油设备 | √ |
| ||
2 |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 |
| ||
3 |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 | - |
|
4 | 车轮动平衡机 | √ |
| ||
5 | 四轮定位仪 | - | - | √ |
|
6 | 转向轮定位仪 | √ | √ | - |
|
7 |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 | √ | - |
|
8 |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 | - | √ |
|
9 | 总成吊装设备 | √ |
| ||
10 | 汽车举升机 | - | - | √ | 一类不少于6台 二类不少于3台 |
11 | 地沟设施 | √ | √ | - | 二类不少于3个 二类不少于1个 |
12 |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 √ |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正时仪等功能。 | ||
13 | 汽车专用万用表 | √ |
| ||
14 | 故障诊断设备 | - | - | √ |
|
15 | 气缸压力表 | √ |
| ||
16 |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 - | √ |
|
17 | 阀体检测设备 | √ | √ | - |
|
18 | 燃油压力表 | - | - | √ |
|
19 | 液压油压力表 | √ |
| ||
20 | 连杆校正器 | √ | √ | - | 允许外协 |
21 | 无损探伤设备 | √ | √ | - | 货车修理允许外协 |
22 | 车身清洗设备 | √ |
| ||
23 | 打磨抛光设备 | √ | - | √ |
|
24 | 除尘除垢设备 | √ | - | √ |
|
25 | 型材切割机 | √ | √ | - |
|
26 | 车身整形设备 | √ |
| ||
27 | 车身校正设备 | - | - | √ |
|
28 | 车架校正设备 | √ | √ | - | 二类允许外协 |
29 | 悬架试验台 | - | - | √ | 允许外协 |
30 | 喷烤漆房及设备 | √ | - | √ |
|
31 | 喷油泵试验设备 | √ | |||
32 | 喷油器试验设备 | √ | |||
33 | 调漆设备 | √ | |||
34 |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符合本标准第二部分2.4的要求) | - | - | √ | |
35 | 立式精镗床 | √ | |||
36 | 立式珩磨机 | √ | |||
37 | 曲轴磨床 | √ | |||
38 | 曲轴校正设备 | √ | |||
39 | 凸轮轴磨床 | √ | 允许外协 | ||
40 | 激光淬火设备 | √ | √ | - | |
41 |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 √ | |||
42 | 气门座铣削设备 | √ | √ | - |
注:√ ——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
表3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备 注 |
1 | 声级计 |
|
2 |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
|
3 |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具备近光检测能力) | 二类允许外协 |
4 | 侧滑试验台 | 二类允许外协 |
5 | 制动检验台 | 具备轴重检测功能,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允许外协 |
6 | 车速表检验台 | 二类允许外协 |
7 | 底盘测功机 | 允许外协 |
第二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
1.1 人员
1.1.1 业户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1.2 业户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业户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相关的行业法规及标准。
1.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等级。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1.1.4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2 组织管理
1.2.1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1.2.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1.2.3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1.2.4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1.2.5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1 发动机修理
2.1.1 人员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2.1.2 设施
2.1.2.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1.2.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2.1.3 主要设备
1) 压力机
2) 空气压缩机
3)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4)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5) 发动机试验设备
6) 废油收集机
7) 数字式万用电表
8) 气缸压力表
9) 量缸表
10) 正时仪
11)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12) 燃油压力表
13) 喷油泵试验设备
14) 喷油器试验设备
15) 连杆校正器
16) 排气分析仪
17) 烟度计
18) 无损探伤设备
19) 立式精镗床
20) 立式珩磨机
21) 曲轴磨床
22) 曲轴校正设备
23) 凸轮轴磨床
24) 激光淬火设备
25)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26) 发动机冷磨设备
2.2 车身维修
2.2.1 人员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2名。
2.2.2 设施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2。
2.2.3 主要设备
1)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2) 气焊设备
3) 压力机
4) 空气压缩机
5)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6) 打磨抛光设备
7) 除尘除垢设备
8) 型材切割机
9) 车身整形设备
10) 车身校正设备
11) 车架校正设备
12)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13) 喷烤漆房及设备
14)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2.3 电气系统
2.3.1 人员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2.3.2 设施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2。
2.3.3 主要设备
1) 空气压缩机
2) 故障诊断设备
3) 数字式万用电表
4) 充电机
5) 电解液比重计
6) 高频放电叉
7)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8) 电路检测设备
2.4 自动变速器修理
2.4.1 人员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2.4.2 设施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2.4.3 主要设备
1)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2)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3) 变扭器维修设备
4) 变扭器切割设备
5) 变扭器焊接设备
6)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7) 零件高压清洗设备
8)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9) 油路总成测试机
10) 液压油压力表
11)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12)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2.5 车身清洁维护
2.5.1 人员
至少有2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2.5.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m2。
2.5.3 主要设备
1) 举升设备或地沟
2)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
3) 吸尘设备
4) 除尘、除垢设备
5) 打蜡设备
6) 抛光设备
2.5.4 节水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地节水及环保要求。
2.6 涂漆<, /SPAN>
2.6.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涂漆人员。
2.6.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m2。
2.6.3 主要设备
1) 举升设备
2) 除锈设备
3) 砂轮机
4) 空气压缩机
5)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或喷漆设备
6)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7) 吸尘、通风设备
2.7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2.7.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2.7.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2.7.3 主要设备
1) 空气压缩机
2) 漏气试验设备
3) 轮胎气压表
4) 千斤顶
5)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6)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7) 轮胎修补设备
8) 车轮动平衡机
2.8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2.8.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2.8.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2.8.3 主要设备
1) 举升设备
2) 四轮定位仪
3) 空气压缩机
4) 轮胎气压表
2.9 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2.9.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2.9.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2.9.3 主要设备
1)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2) 换油设备
3) 废油收集设备
4) 举升设备或地沟
5) 空气压缩机
2.10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2.10.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2.10.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2.10.3 主要设备
1)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2) 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3) 弹簧试验仪
4) 千分尺
5) 厚薄规
2.11 曲轴修磨
2.11.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2.11.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m2。
2.11.3 主要设备
1) 曲轴磨床
2) 曲轴校正设备
3) 曲轴动平衡设备
4) 平板
5) V型块
6)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7) 外径千分尺
8) 无损探伤设备
2.12 气缸镗磨
2.12.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2.12.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m2。
2.12.3 主要设备
1) 立式精镗床
2) 立式珩磨机
3) 压力机
4)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5) 量缸表
6) 外径千分尺
7) 厚薄规
8) 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9) 平板
2.13 散热器维修
2.13.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维修人员。
2.13.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2.13.3 主要设备
1)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2) 气焊设备
3) 钎焊设备
4) 空气压缩机
5) 喷漆设备
6)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2.14 空调维修
2.14.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2.14.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2.14.3 主要设备
1)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2) 气焊设备
3) 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4)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5) 数字式万用电表
2.15 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2.15.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2.15.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
2.15.3 主要设备
1) 缝纫机
2) 锁边机
3) 工作台或工作案
4) 台钻或手电钻
5) 电熨斗
6) 裁剪工具
7) 烘干设备
2.16 汽车玻璃安装
2.16.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2.16.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
2.16.3 主要设备
1) 工作台
2) 玻璃切割工具
3) 注胶工具
4) 玻璃固定工具
5) 直尺、弯尺
6) 玻璃拆装工具
7) 吸尘器
2.17 减震器修理
2.17.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维修人员。
2.17.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2.17.3 主要设备
1) 地沟或车辆举升设备
2) 台钳
3) 润滑油加注、回收设备
4) 缸筒圆度检测设备
2.18 汽车音响修理
2.18.1 人员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电子电气修理人员。
2.18.2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2.18.3 主要设备
1) 数字式万用电表
2) 焊接设备
3) 电路检测设备
第三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1 人员
1.1 管理人员
1.1.1 必须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所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业户正式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1.1.2 应有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和经交通行业培训的价格结算人员(价格结算人员可由财务人员兼任)。
1.2 技术工人
1.2.1 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应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摩托车维修工,并配备持证焊工;
1.2.2 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1.3 质量检验人员
1.3.1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摩托车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
1.3.2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摩托车维修中级工以上证书,同时应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
1.3.3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行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
2 组织管理
2.1 质量管理
2.1.1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2.1.2 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
2.2 安全生产
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环境与场地
3.1 业户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3.2 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
3.3 生产厂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3.4 业户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 设备
摩托车维修业户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4.1 维修设备(工具)
1) 零件清洗设备;
2) 镗缸设备(允许外协);
3) 磨缸设备(允许外协);
4)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允许外协);
5) 举升作业平台(不少于2台);
6) 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7) 补胎专用工具;
8) 充电设备;
9) 钻床;
10)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11) 压力机;
12) 空气压缩机;
13) 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14) 焊接设备;
15) 砂轮机;
16) 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17) 扭力扳手。
4.2 量具、仪表
1) 外径千分尺;
2) 内径千分尺;
3) 磁吸表座;
4) 游标卡尺;
5) 厚薄规;
6) 万用表;
7) 转速表;
8) 轮胎气压表;
9) 气缸压力表;
10) 点火正时测试仪;
11) 检验平板;
12) 平尺;
13) 排气分析仪;
14) 制动试验台(允许外协)。
第四部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1 组织
1.1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应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化法人机构(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所属独立法人授权)。
1.2 组织管理应覆盖检测工作的各个方面。
1.3 应设置管理、检测操作、质量审核监督等基本岗位,各岗位人员的数量、素质应与其工作相适应,需规定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主要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通过明示的方法被客户所了解。
2 质量体系
2.1 应按GB/T1548l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管理程序测规范等制定成文件,构成质量体系文件。质量体系文件应符合下表要求:
层次 | 组成文件 | 具体内容 |
A层次 | 《质量手册》 |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规定的各个要素。 |
《质量手册》附件 | 检定周期表、职能分配表、检测站平面图、检测车间工艺布局图、人员一览表、检测能力一览表、组织机构框图、检测流程图、质量保证体系图、人员培训计划等。 | |
B层次 | 《程序文件》 | 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仪器设备管理及量值溯源程序、能力验证和比对控制程序、偏离和例外许可管理程序、质量申诉处理程序、保护顾客信息和所有权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程序、记录和报告管理程序、检测工作及方法管理程序、样品管理程序、计算机、软件及网络控制程序、资料管理与保密程序、人员培训考核程序、环 |
层次 | 组成文件 | 具体内容 |
B层次 | 《程序文件》 | 境控制程序、质量反馈及不合格检测的控制程序、检测事故处理程序、开展新项目检测程序等。 |
C层次 | 《作业指导书》 | 检测实施细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各种仪器设备的自校或检定规程。 无标准的检测的具体检测方法(如果有) |
测量不确定度的估算 |
| |
数据处理规定 |
| |
各类表格、各类记录 |
|
2.2 检测站应通过计量认证。
3 人员
3.1 基本要求:应设站长(或其它称谓)、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计算机控制网络系统管理员、检测员、引车员,以及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员、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等主要岗位;允许1人多岗,人员总数不得少于8人。
3.2 主要岗位人员,应通过专门培训,取得《湖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
3.3 主要岗位人员应符合下表要求:
岗位 | 基本要求 | 数量 |
站长 | 1、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2、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汽车检测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相关标准和汽车检测业务。 | 1名 |
技术 负责人 | 1、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和工程师(或技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汽车维修检测方面的政策、法规、规定及相关标准; 3、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 4、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有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和分析测量误差的能力,能组织检测仪器、设备校准和计量检定工作。 | 1名 |
质量 负责人 | 1、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和助理工程师(或高级技工)(含)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检测技术标准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规程,熟知计量认证和质量控制要素,胜任检测站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 1名 |
计算机 控制网 络系统 管理员 | 1、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 2、具备计算机网络管理知识; 3、掌握检测技术标准,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控制原理、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构架、各业务节点的操作和设置、数据库的结构和维护管理等, | 不少于1名 |
检测员 | 1、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2、熟悉所在工位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 3、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能独立进行一般数据处理工作; 4、了解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网络的构成和业务节点,熟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艺流程及相关标准,具有计算机操作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基本知识; 5、了解汽车各系统的工作原理、构造和有关使用、安全性能知识及维修经验。 | 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其中外观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 |
岗位 | 基本要求 | 数量 |
引车员 | 1、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持有A类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汽车驾驶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取得汽车驾驶中级(含)以上等级证书; 2、熟悉所在工位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 3、了解汽车各系统的工作原理、构造和有关使用、安全性能知识及维修经验。 | 不少于2名。不得兼职。 |
仪器 设备 管理员 | 1、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含)以上学历和技术员(含)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汽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3、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具备检测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 1名 |
文件 资料 档案 管理员 | 1、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含)以上学历; 2、熟悉国家档案管理、保密法规和检测站管理工作程序; 3、了解检测站使用的检测标准、方法,能为检测人员提供受控标准和更新; 4、胜任检测站质量体系文件及其运行、验证等资料的管理工作。 | 1名 |
4 检测项目、参数及其检验方式
4.1 应具备车辆唯一性确认、车辆基本信息采集能力。
4.1.1 车辆唯一性确认能力应符合下表要求:
序号 | 项 目 | 检验方式 |
1 | 车牌号码/颜色 | 人工 |
2 | 车架号码 | |
3 | 发动机号码 |
4.1.2 车辆基本信息采集能力应符合下表要求:
序号 | 项 目 | 检验方式 |
1 | 车主(单位) | 人工 |
2 | 整备质量 | |
3 | 座位数/载质量 | |
4 | 车辆类别/整车外廓尺寸 | |
5 | 厂牌型号和出厂编号(或VIN代码) | |
6 | 悬架型式 | |
7 | 驱动型式 | |
8 | 燃油类别 | |
9 | 车身颜色 | |
10 | 制动型式(液压、气压) | |
11 | 车辆轴数 | |
12 | 前照灯制式 |
4.2 应具备下表要求的检验能力:
序号 | 项目或参数, | 检验方式 |
1 | 车容、漆面 | 人工使用量具 实施测量与检验 |
2 | 后、侧、下视镜 | |
3 | 车门、行李舱门、车窗及门窗玻璃 | |
4 | 车门手把、车门锁、行李舱锁 | |
5 | 安全门、安全窗、安全带、灭火器 | |
6 | 刮水器/洗涤器 | |
序号 | 项目或参数 | 检验方式 |
7 | 灯光、仪表、信号装置及控制 |
|
8 | 车内地板 | |
9 | 挡泥板 | |
10 | 备胎 | |
11 | 牵引车与挂车联接机构 | |
12 | 可见螺栓、管、线紧固 | |
13 | 漏油、漏水、漏气、漏电 | |
14 | 起动、燃料供给、润滑、冷却、排气系统机件齐全及功能 | 人工检验 |
15 | 柴油机停机装置及功能 | |
16 | 敲缸 | |
17 | 活塞销 | |
18 | 连杆轴瓦 | |
19 | 曲轴轴瓦 | |
20 | 气门敲击 | |
21 | 底盘异响 | |
22 | 离合器 | 人工检验 |
23 | 变速器 | |
24 | 传动轴 | |
25 | 主减速器 | |
26 | 车轮轮毂间隙 | 人工辅以地沟 和专用设备检验 |
27 | 传动轴万向节间隙 | |
28 | 传动轴过桥轴承间隙 | |
29 | 传动轴滑动槽间隙 | |
30 | 转向横直拉杆球头间隙 | |
31 | 转向节主销间隙 | |
32 | 钢板弹簧衬套(销) 间隙 | |
33 | 减振器杆件衬套(销) 间隙 | |
34 | 传动轴跳动量间隙 | |
35 | 转向轮侧滑量 | 台架设备测试 |
36 | 轴(轮)重量 | |
37 | 前轴制动力因数 | |
38 | 整车制动力因数 | |
39 | 制动力平衡因数 | |
40 | 车轮阻滞力因数 | |
41 | 驻车制动力 | |
42 | 制动协调时间 | |
43 | 车速表示值误差 | |
44 | 光吸收系数 | 仪器设备测试
|
45 | CO | |
46 | HC | |
47 | 基准中心高度 | |
48 | 远光光强 | |
49 | 远光光束中心垂直方向上、下偏角(或偏距) | |
50 | 远光光束中心水平方向左、右偏角(或偏距) | |
51 | 近光光束中心垂直方向上、下偏角(或偏距) | |
52 | 近光光束中心水平方向左、右偏角(或偏距) | |
53 | 喇叭声级 | |
序号 | 项目或参数 | 检验方式 |
54 | 车辆定置噪声 | 场地检测或道路试验 |
55 | 客车车内噪声 | |
56 | 驾驶员耳旁噪声 | |
57 | 转向轮最大转角 | 人工使用设备测量与检验 |
58 | 转向盘自由转动量 | |
59 | 转向盘操纵力 | |
60 | 产生最大制动力时的踏板力 | 仪器设备测试 |
61 | 产生最大驻车制动力时的操纵力 | |
62 | 车身外缘对称部位左右差 | 人工使用量具 测量与检验 |
63 | 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 | |
64 | 左右轴距差 | |
65 | 发动机(附离合器)紧固 | 人工检验 |
66 | 底盘传动系紧固 | |
67 | 转向装置紧固 | |
68 | 悬挂装置紧固 | |
69 | 制动装置紧固 | |
70 | 轮胎螺栓(母)、半轴螺栓(母) 紧固 | |
71 | 备胎紧固 | |
72 | 车轴U型螺栓(母)紧固 | |
73 | 油箱螺栓(母)紧固 | 人工检验 |
74 | 承载轴(桥)裂纹 | |
75 | 转向系杆件(臂)裂纹 | |
76 | 悬架弹性组件裂纹及位移 | |
77 | 车架裂纹 | |
78 | 制动管路磨损、老化、龟裂 | |
79 | 离合器操纵装置自由行程 | 人工使用量具测量与检验 |
80 | 行车制动系统操纵装置自由行程 | |
81 | 轮胎规格及胎冠花纹深度 | |
82 | 轮胎气压 | |
83 | 发动机功率 | 仪器设备测试 |
84 | 最低稳定转速 | |
85 | 单缸转速降 | |
86 | 相对气缸压力 | |
87 | 点火提前角 | |
88 | 触点闭合角 | |
89 | 分电器重叠角 | |
90 | 供(喷)油提前角 | |
91 | 火花塞点火电压 | |
92 | 起动电流 | |
93 | 起动电压 | |
94 | 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 | 台架设备测试 |
95 | 加速性能 | |
96 | 滑行距离 | |
97 | 滑行时间 | |
98 | 里程表示值误差 | |
99 | 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 台架设备测试或道路试验 |
100 | 滑行阻力 | 道路试验 |
序号 | 项目或参数 | 检验方式 |
101 | 左右轮吸收率 | 台架设备测试 |
102 | 左右轮吸收率差 | |
103 | 悬架特性曲线 | |
104 | 悬架效率 | |
105 | 左右轮悬架效率差 | |
106 | 客车防雨密封性 | 人工使用设备测量与检验 |
107 | 转向轮前束值/张角 | |
108 | 转向轮外倾角 | |
109 | 转向轮主销内倾角 | |
110 | 转向轮主销后倾角 | |
111 | 气缸压力 | |
112 | 机油污染指数 |
5 检测仪器设备
5.1 必须使用计算机联网控制的检测仪器设备
1) 侧滑检验台;
2) 轴(轮) 重仪;
3)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式制动检验台;
4) 汽车车速表检验台;
5) 不透光烟度计;
6) 排气分析仪(宜带发动机转速显示功能);
7) 前照灯检测仪;
8) 声级计;
9) 发动机综合性能检测仪;
10) 汽车底盘测功机(宜选配惯量模拟装置);
11) 油耗计;
12) 悬架装置试验台;
13) 制动踏板力计。
5.2 可以使用计算机联网控制或人工操作的检测仪器设备
1) 转向轮转角仪;
2) 转向盘转向力角仪;
3) 驻车制动操纵力计;
4) 前轮定位仪。
5.3 人工操作的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1) 钢直尺;
2) 轮胎花纹深度尺;
3) 轮胎压力表;
4) 拉力计;
5) 气缸压力表;
6) 润滑油质分析仪;
7) 底盘间隙观察仪;
8) 喷淋装置;
9) 钢卷尺;
10) 铅锤;
11) 扭力扳手及专用手锤。
5.4 检测仪器设备应通过产品型式认定,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进口检测设备参照执行。
5.5 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应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规程和检测用标准要求的测量范围、分辨力、准确度等级或允许误差,满足相应仪器设备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周期经过检定合格。
5.6 检测仪器设备应与被检测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相适应。
5.7 按GB18565、GB7258、JT/T198、GB/T18344、GB/T15746.1~15746.3、GB1589、GA468规定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主要检测设备的运行、检测数据的管理、检测报告的查询打印应采用计算机联网方式进行控制管理。
5.8 计算机控制检测系统
计算机系统配置的计算机及附属硬件设备和电气、通讯、控制线路应能在JT/T478规定的环境中稳定工作。并且不应产生对检测过程、检测数据有影响的干扰。
5.8.1 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应为中文正式版本,并能支持检测系统软件升级;
5.8.2 为保证控制检测系统软件正常运行配置的防(杀)毒软件、软硬件接口软件、外设驱动程序应有明确的名称、版本号、配置参数及安装测试说明。
5.8.3 控制检测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车辆信息的登录、规定项目与参数的受控自动检测、检测数据的自动传输与存档、检测报告与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指定信息的查询等功能;所有记录(包括报告和报表)格式及内容均应符合有关规定;传输接口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能与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传输;
2) 应建立适用检测车型数据库和适用检测标准项目、参数限值数据库,并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
3) 不应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测量结果数据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符合有关标准;
4) 应具有人工检验项目和未能联网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结果的人工录入功能(IC卡或其它方式);
5) 应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及操作日志;
6) 应具备在线帮助功能;
7) 应具有硬件自检/诊断功能,包括模拟量通道、数字(开关)量通道、通讯链路的自检和故障诊断功能;
8) 应具有计算机控制的检测设备的校准和标定功能;
9) 应具有分级应急运行功能。在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时,计算机控制的检测线应能独立工作;在计算机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检测设备应能独立工作;
10) 应具有软件维护能力,包括提供完整的系统软件安装包,数据安全备分、恢复程序,软件升级时原有数据导出、导入程序;
11) 应有完整的系统文档。包括安装维护的图纸、设备互联标识图表、系统使用手册、系统软件和硬件构成清单;
12) 其它要求应符合JT/T478的有关规定。
6 场地和设施
6.1 基本要求
6.1.1 应设置检测线、检测间、检测工位、计算机控制系统机房、停车场、试车道路、业务厅等设施。
6.1.2 应有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消防条例、法规的规定。
6.1.3 检测站应有必要的绿化面积和卫生设施,符合GBZl的有关规定。
6.1.4 检测站的供电设施应符合GB50055的有关规定。
6.1.5 检测站的建筑物防雷措施、防雷装置均应符合GB50057的有关规定。
6.2 检测线
6.2.1 应布置在检测间内,采用直线通道流水线作业方式。安全性能检测线与综合性能检测线应分开布置。
6.2.2 各检测线长度不得低于54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安全性能检测线内应设置底盘检视地沟,长度不得低于9米。
6.2.3 按规定的检测项目配置检测工位,工艺流程应布置合理,外观、底盘检视工位应置于其它工位之前,各检测工位应有足够的检测面积,检测时各工位应互不干涉和影响。
6.2.4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应有醒目的工位标志、检测流程指示信号,应有避免非检测人员误入检测工作区的安全防护装置等。
6.3 检测间
6.3.1 符合建筑标准的要求,净空高度不得低于6米,进出口高度不得低于4.5米。
6.3.2 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排水装置,检测间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Zl的有关规定。
6.3.3 通道地面的纵向、横向坡度在全长和任意10m长范围内应不大于1.0%,平整度应不大于3.0‰,在汽车制动检验台前后相应距离内,地面附着系数应不低于0.7。地面彩条引车线应清晰可见。
6.3.4 检测间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T50033和GB50034的有关规定。
6.4 停车场和试车道路
6.4.1 停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检测间面积,不允许与检测场地、试车道路和行车道路等设施共用。
6.4.2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应满足受检汽车的轴荷需要,并符合GB/T12534、GB7258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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